新京报讯(记者张静姝)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由遗嘱引发纠纷的案例。江某生前婚姻几经变故,围绕其遗产,现任妻子赵某、儿子江某1及姐姐江某3各持一份文书对簿公堂:赵某持有2011年代书遗嘱,江某1持有2019年打印遗嘱,江某3则持有2019年《赠与协议书》。法院审理认为,赵某所持遗嘱虽形式完备,但结合江某此后两次离婚、复婚及起诉离婚的事实,依据常理可推定江某已默示撤回该遗嘱;江某1所持打印遗嘱因见证人未到场而无效;江某3所持赠与协议未实际履行且被相反行为推翻。最终,法院判决江某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。
新京报记者了解到,江某与桂某原系夫妻,育有江某1、江某2两名子女。江某3系江某姐姐。江某2于2008年9月去世,未有子女。1999年,江某与桂某离婚,2010年1月8日,江某与赵某登记结婚。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,二人两次离婚又复婚。2019年2月,江某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,同年9月江某去世。江某去世后,赵某提交一份江某于2011年8月2日制作的代书遗嘱,主张继承江某全部财产。江某1向法院提交江某于2019年9月10日制作的打印遗嘱,起诉请求继承江某全部财产,但该遗嘱的其中一名见证人没有在场。江某3提交2019年8月26日与江某签订的《赠与协议书》称,江某曾将一套房产赠与她,后二人商议改为由江某1通过遗嘱继承该房产,并约定若江某1无法通过遗嘱继承,则赠与协议仍有效。经查,《赠与协议书》并未实际履行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赵某提交的代书遗嘱中明确写明系给配偶的遗嘱,但双方离婚、复婚及起诉离婚,按照“婚姻关系破裂导致配偶受益的遗嘱失效”的常理推断,结合《赠与协议书》、给江某1的打印遗嘱,能够推出江某撤回给赵某的遗嘱的意思,代书遗嘱因江某撤回而不产生法律效力。江某与江某1、江某3制作打印遗嘱的行为与之前江某与江某3签订的《赠与协议书》内容截然相反,应视为江某对《赠与协议书》行使了任意撤销权或双方合意不再履行。江某1提交的打印遗嘱欠缺见证人,不产生遗嘱的法定效力。综上,法院判决江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。
法官解析,本案聚焦遗嘱人以相反民事行为默示撤回遗嘱这一规则作出裁判,明确遗嘱撤回并非仅能以书面明示方式作出,遗嘱人生前另行订立遗嘱、签订赠与协议、提起离婚诉讼等与在先遗嘱内容相冲突的行为,综合考虑可推定其撤回遗嘱的真实意思,在先遗嘱相应失效。同时提醒广大群众,尤其老年人群体,想要变更、撤回原遗嘱,最好通过明示方式另立新遗嘱并注明“撤回此前遗嘱”,确保自身财产处分意愿得到完整、准确实现,避免以行为推定意愿留下争议空间。
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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